职工医疗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这是针对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额外补助,以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为前提条件。补助对象包括在职员工、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重疾医疗补助的区别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用于支付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重疾医疗补助则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额外补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患者。
职工医疗补助
职工医疗补助是研究院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善职工基本医疗待遇的重要内容之一。补助对象包括参保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研究院聘人才派遣人员。补助范围包括当年度在省医保64家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门诊超出部分按照比例进行补助报销。
职工医保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这是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民生工程,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后,还能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最高可达20万元/人·年。
职工就医专项补贴政策
该政策设置了门诊优享权益和住院优享权益,包括门诊检查9折、体检套餐9折等,以及针对多种高发肿瘤疾病的救助政策,治疗过程所需总费用除职工医保报销外,额外享受专项减免政策。
购药补助
针对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购买特定药品,对个人自负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自负药费的15%,每户家庭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这些补助措施旨在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善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减轻职工因病致贫的风险。建议职工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更好地应对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