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终结由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执行终结的特征包括:

发生了特殊情况:

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执行程序一旦终结,将不再恢复。

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只有法院有权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程序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 申请人撤销申请。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如果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结:

执行终结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当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的情形时,法院将做出裁定,结束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不再恢复,法院也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