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类型的政府信息通常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如政府决策、军事行动、外交政策等。
危及公共安全:
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商业秘密:
涉及企业或个人的商业利益,如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财务报告等。
个人隐私:
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等。
过程性行政行为:
涉及政府决策过程和内部程序的信息,如会议纪要、决策草案、政策文件等。
内部管理信息:
涉及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如内部文件、执法文书等。
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正在调查中的案件信息、正在协商中的合同条款等。
第三方权益:
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除非第三方同意公开或公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
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函件、决议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绝对,特定条件下,如公众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能会决定公开某些信息。此外,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相关法规和条例可能会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