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三撤”是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种保护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发现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
具体来说,三撤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
主体条件:
第三人必须是未参加原诉讼的当事人,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时间条件:
第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实体条件:
第三人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的撤诉不同,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第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此外,三撤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恶意诉讼或错误判决对其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三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用于保护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