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停止录用,并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的行政处理方式。除名不属于行政处分,而是用人单位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除名的条件通常包括:

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经批评教育无效

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和累计旷工时间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扣除。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建议:

用人单位在采取除名措施前,应对职工进行充分的批评教育,并确保旷工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除名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避免滥用,以免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