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 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防止劳动者在离职后利用在原用人单位获得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活动。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接触到敏感信息或对用人单位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岗位,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在合法、合理且公平的前提下制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