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起诉时效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以下是法律自诉的基本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若被害人无法亲自告诉,则由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提起自诉的方式
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起;
自诉状是主要形式,若书写困难,可以口头告诉并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录。
自诉状的内容
包括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法院处理自诉案件的程序
审查自诉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审理时,若犯罪事实清楚且有足够证据,应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的,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自诉案件的特殊规定
如果自诉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应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不能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自诉。
以上是法律自诉的基本流程和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