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主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或未返岗的职工
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建议
企业:
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如有疑问或困难,可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或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指导和支持,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