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称为“大状”这一称谓主要源于香港,它是一种历史传统和地域文化的体现。以下是几点解释这一称谓的理由:

历史传统

在香港,律师的称呼沿袭了清朝的“讼师”和“状师”。

在英国法体系中,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其中“大律师”通常出庭辩护,而“事务律师”更多处理非诉讼业务。

地域文化

香港曾是英国殖民地,许多法律制度和传统保留了英国的做法。

“大状”一词在香港市民中通常指那些出庭辩护的律师,特别是那些有名的或专业的律师。

职业象征

在英国,假发和法袍是法庭上的一种传统,象征着权威和非人化的氛围。

香港的大律师出庭时会戴假发,这也是从英国继承的制度。

区分角色

在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有不同的职责和着装要求。

大律师通常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出庭,而事务律师的出庭权限有限。

总结来说,“大状”是对香港出庭律师的一种俗称,它反映了香港特殊的社会法律文化,特别是与英国法体系相关联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称谓并不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