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
当对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公民或法人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特定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这些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时,负责处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事务。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可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是这些部门内的法制工作机构。
建议在具体情况下确定适当的复议机关,以便依法进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