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的审批部门主要依据矿产资源类型、规模以及区域等因素进行划分。具体而言: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和颁发以下类型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石油、天然气矿产的采矿许可证,需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和颁发以下类型的采矿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负责审批和颁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具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特定情况下的审批机关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综上所述,采矿证的审批部门主要分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