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的情况通常包括:

土地使用权到期未续期

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在特殊情况下,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需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土地闲置

如果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他原因

如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土地灭失

因自然力量或人为因素导致原土地性质或面貌发生根本性改变,土地使用权随之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国家对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会对农民的土地进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