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证券是由发行人自己支付款项的证券,与票据法上的无记名本票相当。这种证券的特点包括:
无记名性:
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的姓名,转让时只需交付证券即可完成。
权利与证券一体:
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和证券是合为一体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发行人请求给付证券记载的内容。
绝对付款责任:
出票人(即发行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对证券记载的内容负责,并须无条件支付。
无需承兑:
本票出票后,出票人即成为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
当事人关系: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是付款人。
自付证券与委付证券(如汇票和支票)不同,后者是由出票人委托第三方(付款人)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