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嘱公证的地点是 公证处。具体来说,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如果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 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应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4. 遗嘱(或草稿)。

公证处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

1. 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2. 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包括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剥夺了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等;

3. 审定过程中,公证员应遵循回避原则,特殊情况需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4. 批准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

此外,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为:

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建议您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