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

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应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若未收到法律文书,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算60天。

法院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限主要分为15日和60日两种情况,具体根据异议的类型和是否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而定。

建议:

及时提出: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咨询专业律师:若对执行异议的程序或时限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