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7~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