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审计证据按其形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存在并以其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实物证据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有价证券和现金等。实物证据是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取得的,用以确定实物资产的存在性。

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并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核算资料、审计人员进行函询时的往来信件和有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等。书面证据往往是审计证据中的主要部分,数量多、来源广。收集书面证据应注意其反映内容的真实程度和对证据的归类整理。

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人员提供的言词材料。口头证据通常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口头证据本身不能完全证明事实的真相,因为被调查或询问人可能有意隐瞒实情或由于对过去事情记忆上的模糊或遗漏而导致口头证据不准确、不完整。

视听或电子证据:

视听或电子证据是指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电子资料。这类证据包括照片、音频、视频、电子邮件、电子表格等。视听或电子证据可以客观地记录和保存审计过程中的某些事实,有助于审计人员更全面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鉴定和勘验证据:

鉴定和勘验证据是指由专业鉴定人员或勘验人员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或勘验后得出的结论性材料。这类证据包括专家鉴定报告、勘验报告等,用于证实某些专业性问题或事实。

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及其对审计事项的影响。环境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市场环境、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风格等。环境证据有助于审计人员从宏观角度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运营情况。

综上所述,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视听或电子证据、鉴定和勘验证据以及环境证据。这些证据在审计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帮助审计人员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