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内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例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这些内容构成了行政复议的主要范围,旨在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治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