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导致患者损害的,通常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考虑,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果联系原则

确定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公正精神在法律责任归结上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应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损害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同时,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这些归责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案件中适用,旨在确保法律责任的公正、合理和有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