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当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申请复核
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意见
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移送案件。
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通过复议和申诉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
投诉举报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
其他救济途径
针对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况,理论上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指定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