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安排,红星新闻记者参加了最高检就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组织开展的集中采访活动。
活动中,记者关注到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办理的罪犯于某某减刑监督案。

图据图虫创意
据介绍,2024年5月,北京市团河地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提请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罪犯于某某在监狱服刑表现较好,但监狱认为其狱内消费超出规定标准,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一直未提请减刑。团河院根据专项监督工作要求将该情况上报北京市检察院后启动监督程序。北京市检察院认为该监督案件涉及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有关规定的统一适用,遂与团河院联合开展调查。
根据相关规定,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经检察机关核实,于某某在2020年前曾为普管级、宽管级罪犯,一直按照本人处遇对应的限额进行狱内消费,符合当时的狱内消费规定。从2020年开始,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以严管级最高采买金额作为消费限额标准。刑罚执行机关认为,最新的消费限额标准应回溯至整个考核期,而于某某因之前采买金额高,导致整个考核期的月均狱内消费金额超过了严管级最高采买金额。被监狱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故一直未被提请减刑。
检察机关在审查于某某财产性判项实际履行能力时发现,于某某已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47000元,虽未完全履行完毕,但法院出具证明认定该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罪犯于某某及其家属,调取其妻工资发放记录,了解到其妻以打零工维持生活,与子女共住公租房,其母住在养老院,罪犯本人及其亲属确实无履行能力。
审查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调取罪犯于某某计分考核与奖励表扬情况发现,其入监以来一直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服刑改造,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获得的监狱表扬奖励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在检察机关组织的召开检察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以新实施的额度标准考察罪犯标准实施前的消费,使罪犯为了拉低平均消费获得提请减刑的机会无法正常采买,长期来看不利于教育转化罪犯。故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监督提请减刑。
北京市检察院认为,不能机械理解适用狱内消费与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关联的相关规定。为促进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30日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于某某及其他存在类似情形的罪犯依法提请减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2025年2月20日,该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对于某某的减刑,后法院依法作出减刑裁定。
此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联合市高法、市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罪犯狱内消费与履行能力认定之间的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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