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地名的使用受到《商标法》的特定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时,通常有以下限制:
1.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时,可以注册为商标。
3. 地名商标通常具有较弱的显著性,因为它主要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产地。
4. 地名商标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相同的地名。
5. 地名商标可以是地理标志商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具有该地区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总结来说,商标中的地名属于地名商标,其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为了确保商标的显著性和避免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