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通常适用于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或行政纪律,特别是当公职人员犯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以下情形可予以开除: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

3.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4.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如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违法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通常应予以开除,除非案件情况特殊,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不予开除。

此外,如果公职人员犯罪后被确定无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免予刑事处罚,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处无罪或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通常没有开除公职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