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作为著作权作品,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选择署上自己的名字、艺名或笔名,或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不署名。
修改权:
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包括对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以及图片编辑对照片进行划痕修复、色彩和亮度调整等,但不包括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添加或删除图片中的影像,也不得改变图片的色彩。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通过无线电波或有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包括追续权、权利管理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无论作品是否发表。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肖像权方面,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在创作和使用照片时,要充分了解并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