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文书,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物证:
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例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自行车等。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