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督促程序案件:

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金钱给付,不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认定,因此不适用调解。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指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证券无效的一种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涉及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或债务清偿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不适用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包括离婚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等,这类案件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确认,通常不允许调解。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涉及合同有效性的确认,这类案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不适用调解。

刑事案件:

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通常需要依照刑事程序进行审判,不适用调解。

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法律规定,有些民事案件不能通过调解解决,例如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伤害他人、雇凶伤害他人等案件:

这些案件因其严重性或社会危害性,不适宜进行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提供不出证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调解无法进行或无法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不得进行调解的事项主要分为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刑事案件、其他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及特定社会危害行为的案件。此外,当事人拒绝调解、提供不出证据、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等情形也会导致调解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