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自愿清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公司自行组织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

强制清算

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不进行清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

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

简易注销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履行公告程序且债权人无异议后,可申请注销登记。若发现债务,全体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的具体事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部分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这些情形涵盖了公司因自然到期、自愿决定、法律强制、特殊注销等原因进入清算程序的各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清算类型,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