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在达拉特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武小兰、武小红(化名)都由男方武某抚养,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张某不承担抚养费。2025年6月,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武某,要求要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原告诉称,当时由于被告武某家暴,原告张某为了尽快离婚,所以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武某,现因被告武某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原告遂申请变更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时确实约定两个孩子都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因武小兰年满八周岁,法庭在询问其意见时,武小兰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张某生活,且原告张某亦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武小兰随其母亲张某生活,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尊重武小兰的真实意思,故对原告张某要求变更武小兰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武小红的抚养权问题,法庭在询问武小红意见时,武小红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武某生活,本案中并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应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为确保教养关系的一致性、规律性和生活的便利性、稳定性,最大限度保障武小红的健康成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旗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原被告婚生女武小兰由原告张某抚养,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后被告武某不服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并不导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解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父母离婚后,子女仅能随一方共同生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编辑: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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