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廉洁四川”公众号发布《以案为镜丨屡触红线不知止 心无敬畏必受惩》,披露了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发展与监管股原股长严福桥的贪腐细节。
严福桥,男,汉族,1975年9月生,四川德阳人,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原德阳市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原罗江区畜牧食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江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发展与监管股股长。
2023年9月,严福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德阳市罗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严福桥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2月,严福桥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案探】
“深感后悔,在组织再一次给我干事创业的机会时,我却把它当作捞取金钱的手段,大肆收受赃款,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身处留置室的严福桥,回首自己“一错再错”的人生,流下悔恨的泪水。

德阳市罗江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发展与监管股原股长严福桥接受审查调查。
“围猎”瞄准的是权力、追逐的是利益
1997年,大学毕业的严福桥进入原罗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2011年,因能力突出,他被提拔为原罗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围猎”瞄准的是权力,与众多违纪违法案例相似,党员干部一旦走上重要岗位、手握一定权力,钻营逐利的“围猎者”就会“寻味”而来,通过各种糖衣炮弹将党员干部拉下水。严福桥的变化也始于此。
“担任副局长后,身边逢迎的企业老板越来越多,他们频繁请客送礼‘献殷勤’,车接车送,好话连篇……”“高规格”的迎来送往让严福桥慢慢迷失自我,心态逐渐发生变化,开始羡慕奢靡生活,“想过上住大房子、开好车子的‘好日子’”。
外因为辅,内因为主。防范被“围猎”,根子上还得从党员干部自身做起,补足精神上的“钙质”,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从小事小节上守起,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可惜的是,彼时的严福桥并没有清醒认识到这一点,反而一步步滑向腐败堕落的深渊。
2011年9月,严福桥认识了建筑老板唐某、周某,在二人不断的“糖弹”攻势下,三人很快成为“知心好友”,一起搭伙做工程的事情也就“水到渠成”。严福桥介绍其朋友罗某与唐某、周某一起承建了某交通工程,他与罗某共同占股三分之一。一心做着发财梦的严福桥对工程项目一窍不通,最终亏得血本无归,还欠下100余万元债务。严福桥非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找钱”。
2014年,严福桥调任原罗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食品生产工作。两家咨询服务企业为了承接罗江县食品生产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业务,纷纷向严福桥抛出“橄榄枝”,希望严福桥为其介绍业务,承诺办一个证就返500元“介绍费”,且保证一定守口如瓶。严福桥欣然应允,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介绍代办业务,从中收取“介绍费”。
不久后,罗江县纪委收到关于严福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证并谋利的问题线索。调查中,两家咨询服务企业很快交代了向严福桥送“介绍费”的问题。最终严福桥因违规收受“介绍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被收缴。
破“法”始于破“纪”
纪律规矩是“紧箍咒”,也是干部成长道路上的“护身符”。破“法”始于破“纪”,党纪处分是斩断“破纪”到“破法”通道的重要手段,目的是防止党员干部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深渊。
“我始终认为这是一次偶然,并没有足够警醒。”在严福桥看来,第一次受到党纪处分只是因为运气不好,将组织的教育挽救当作了“耳边风”,甚至荒唐地认为,“我已经被处理了一次,肯定不会再查我了。”
就这样,严福桥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很快就重蹈覆辙。2018年,严福桥再次因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参与工程项目,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收缴相关违纪款物。
“今后,我绝对不会再去犯这些错误,从一点一滴做起,以后用好的成绩和好的作为来回报组织和单位。”在第二次受到处分后,严福桥作出深刻反省。
2019年,因机构改革,严福桥所在单位整体并入罗江区农业农村局。因严福桥在项目管理上有一定经验和能力,且后期表现较好,组织便将一些重要工作交给他负责,同时再三提醒“要守好底线,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不曾想,严福桥很快便将组织的教育挽救和自己的反省抛之脑后,变本加厉收受贿赂、套取资金。
严福桥所在的农产品发展与监管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资金大、项目多,这让他又看到了“希望”。“我太需要钱了,近十年我都过着拆东墙补西墙还债的日子,我想找快钱来改变这一切。”严福桥在忏悔书中写道。
2020年,罗江区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专项资金支持专合社、家庭农场等农产品经营主体建设冻库,由严福桥负责实施该项目。这时,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林某某找到严福桥,提出希望承接冻库建设,并承诺事后重金酬谢。于是,严福桥利用职务之便,向申报建设冷链项目的家庭农场推荐林某某所在公司承建冷库。事成后,林某某送给严福桥4万元“感谢费”。
这是严福桥到农业农村局后“入账”的第一笔钱。他回忆,“尝到了甜头之后,我开始有意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提前透露项目信息等方式,为他人在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经查,2019年到2023年,严福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家庭农场冷链物流项目招投标、资金申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等项目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13人所送财物共计140余万元。
心存侥幸只是自欺欺人
随着“回报”迅速入账,严福桥一度感觉债务缠身、捉襟见肘的日子就要结束了。
但严福桥的内心始终得不到满足,除了坐等别人“送钱”,他还想方设法主动“挣钱”。2020年至2021年,严福桥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做私活”的方式,编造虚假项目实施资料套取并侵吞项目资金9.9万元。
面对一笔笔到手的赃款,严福桥也有畏惧之时,会担心再次被纪委查处而失眠,甚至不敢和朋友同事聚会。但一想到自己还未彻底走出“债务泥潭”,畏惧与侥幸的天平便又倾斜,侥幸终究占据了上风。
“虽然存在被查处的风险,但这些利益往来的人都是信得过的兄弟朋友,是利益共同体。”在堕入深渊的道路上,严福桥还坚信,只要工作干得好、出成绩,就不会有人怀疑自己的贪腐问题。
2023年5月,当得知纪检监察机关找到与其有利益往来的商人林某某了解情况后,严福桥已经有所警觉,却没有第一时间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问题,反而耍起了“小聪明”,与林某某伪造欠条,商量如何串供,企图以借款方式掩盖银行转账信息,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其实,严福桥心里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却又不甘心放弃“进嘴的肥肉”。甚至在案发前两个月,他还收受他人现金6万元。
“我虽然知道组织在调查我,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又风平浪静,就觉得是不是没查到什么,认为自己安全了。”正是因为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严福桥一次次“欺骗”自己。事实证明,丧失对纪法的敬畏,最终只会自咽苦果。
【案析】
组织用心良苦,党员干部更要心中有数。严福桥之前已经受到2次处理处分,又何尝不是组织的2次挽救?严福桥对组织的多次挽救置若罔闻,对组织给予的一次又一次机会不看重、不珍惜,反而藐视纪法、心存侥幸,将处分处理当做“挠痒痒”,将利益关系人员当做“信得过的兄弟朋友”,如此油盐不进,最终自毁人生、自食恶果。严福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严福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严福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来源:廉洁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