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通告

为加大对城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力度,保障消防安全,严禁破坏消火栓设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

三、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消防供水设施,严禁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不得将其挪作它用。

四、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举报,对提供证据、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