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正式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今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说,“标志着中国在持续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又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阻止非法捕捞渔获物经由中国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
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捕鱼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重点打击的对象。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IUU捕鱼每年捕捞的鱼类达到2600万吨,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最大威胁之一。
联合国粮农组织还强调,IUU捕鱼利用腐败的行政机构和软弱的管理机制,特别是在缺乏有效监测、控制和监视(MCS)能力和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真正的渔民可获得的渔业资源被IUU捕鱼转移,导致当地渔业崩溃,而发展中国家的小型渔业则特别受其影响。来自IUU捕鱼的产品可以在海外贸易市场找到出路,从而节流了当地的食品供给。因此IUU捕鱼威胁到生计、加剧了贫困和增加了粮食不安全的状况。
为此,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制定了《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下称《协定》),旨在通过有效实施港口国措施,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确保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于2009年11月22日在罗马缔结,并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截至昨天为止,共有81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协定》。《协定》是一个时期以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中国并未在第一时间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刘新中介绍,中国始终高度关注《协定》有关进展,积极推进加入《协定》,认真做好《协定》加入准备工作。“我们在是否加入或者开始准备加入的时候,我们更多的精力或者注意力放在评估我们中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能不能有效地执行或者履行这个《协定》的条款。”
据介绍,自2020年起,中国组织多个相关部门就《协定》加入和履约事宜开展多次集中研讨和会商,开展港口实地调研,组织涉海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研究内容和加入程序,跟踪《协定》进展情况。同时熟悉国际规则,派员参加FAO组织的《协定》信息交流技术工作组、战略特设工作组、亚洲区域协调会等会议和国际检查培训班,就《协定》信息交流系统建设情况、区域实施计划等与各国进行交流,进一步了解《协定》具体规定和要求。此外,将中国加入的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非法、报告和不管制渔船名单通报国内各港口,拒绝此类渔船进入中国港口以及卸货、补给、加油等活动,对于进入国外的中国渔船,均要求按照相关国际和有关国家法律接受并配合有关国家依法开展港口检查。
刘新中介绍,经过多年准备和审慎评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决定加入《协定》,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FAO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协定》于中国递交加入书30天后,也就是今天,2025年4月16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按比例抽检允许进港的涉渔外籍船舶
联合国粮农组织官网显示,《协定》设定了一系列最低标准,当外国船只寻求进入港口或停泊在港口时,港口国可对这些标准加以应用。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以验证 这些船只是否参与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并开展其他检验和执法措施,可阻止通过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捞作业捕获的鱼品进入国内、国际市场,从而对违规人员继续作业形成压制。要有效落实该协定,就必须到位合理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以及充足人力、财力资源为保障的稳健执行机制;因此,该协定对发展中国家需求做出了规定,包括设立筹资机制。
刘新中介绍,所有的渔获物不论是什么方式,它都要上岸,都要进行销售,港口是唯一的途径。所以,通过港口措施实施打击非法捕捞是公认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这个《协定》就起了这个作用。
加入《协定》后,从中国港口上岸的或者进港的渔船要按照《协定》规定的措施实施监管。上海海洋大学副校长罗轶介绍,根据《协定》要求,中国将根据涉渔外籍船舶停靠需求与中国港口分布等情况,合理选定具备开放条件的港口作为指定港口。中国将公布指定港口的名单,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其他缔约方。中国严格按照《协定》要求,将进入或意图进入中国港口的外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外籍船舶纳入检查范围,未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为生存从事手工捕鱼的邻国船舶,以及未装运渔获或装运曾卸载过渔获的集装箱船舶不在检查范围。涉渔外籍船舶应于预计抵达港口7日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前通报船舶信息、停靠时间、捕捞授权、渔获物信息等。航程不足7日的在始离上一港口时通报。
农业农村部渔业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进一步介绍了具体抽检和处置举措。一是抽检进港船舶。按比例对允许进港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抽检,重点检查范围包括:曾被其他港口拒绝进港或拒绝提供港口服务、有关国家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请求检查以及有证据证明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的船舶等。二是开展严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所有相关区域、渔获物、渔具、设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核查船上渔获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船舶相关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三是处置违规船舶。对擅自进入中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对经查无法提供有效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装运许可及其他证明作业合法性的资料,或相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有证据表明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在港涉渔外籍船舶,不为其提供加油、补给、维修和进坞服务,不允许其开展卸载、转运、包装、加工渔获物等活动。
他还称,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涉渔外籍船舶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检查流程,提升检查效能,尽可能避免对涉渔外国籍船舶造成不合理延误或影响渔获物品质,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中国还将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执法队伍,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充分运用远程监控、智能识别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港口监管向科学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避免干扰涉渔外籍船舶的合法活动。此外,允许涉渔外籍船舶出于不可抗力或遇险原因进入港口,视情为遇险和遇难人员船舶提供援助,妥善处理涉及船舶安全或船员生命健康的安全事件。
渔业法将配套修改,修订草案已形成
为配合《协定》实施,中国正推进修改《渔业法》。刘新中介绍,2024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充分考虑了《协定》的有关要求,增加了与《协定》相衔接的内容,为依法采取港口国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一是外国籍渔业船舶以及装载渔获物的相关船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装卸渔获物,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停泊,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口岸检疫、检查。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可以没收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对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推动新修订的《渔业法》早日出台,为《协定》履约提供国内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我们正在做政策准备工作,联合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出台《协定》执行的相关文件,做好履约相关工作。”他说。
刘新中还称,农业农村部今年将实施《港口国措施协定》列为专项行动,部署做好涉渔外国籍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近日,将会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导地方渔政、海事、海关和边检机构,对进入中国港口的涉渔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船检查,实质性启动《协定》履约工作。
采写:南都记者宋承翰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