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者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下是司法保全的一般条件:
给付之诉:
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实体上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时间限制:
保全措施必须在法院案件受理后到作出判决前提出。
启动条件:
保全措施的启动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符合“必要时”的前提条件,例如出现紧急特殊情况,不采取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国家、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果关系:
必须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担保要求: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如果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紧急情况: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说明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管辖法院:
申请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时间: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提出。
综上所述,司法保全的条件包括: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后至判决前提出,启动需基于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且申请需在紧急情况下提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