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还有一些特定的免税项目,例如:
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自产货物和劳务(如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等);
宣传文化事业的增值税优惠;
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代办的保险费用,以及汽车销售纳税人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请注意,免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财政、税务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情况需参照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免税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最新的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