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执法权通常是因为其行政级别和法定授权的限制。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执法权一般归属于县级及以上政府。镇级政府并不具备法定的执法授权,因此不具备执法权力。

执法权下放问题

基层政府(如镇政府)面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即虽然能够发现问题,但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去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行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指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且必须公布。

执法权的分配

乡镇政府内设部门,如派出所和司法所,虽然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政府,而是分别隶属于公安局和司法局。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形成行政规则,但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特殊部门的执法权

有些部门,如法院和城管,拥有综合执法权或联合执法权,而一些部门可能因为自身任务性质不设立单独执法部门,而是将处罚任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执行。

总结来说,政府没有执法权是因为其行政级别和法定授权的限制,县级及以上政府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力,而镇级政府通常不具备执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