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权是指具有质问权者(如议员、人民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它是一种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议会制国家,议员对政府大员进行询问或质询的权力是法定的,议员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政府总理(首相)和部长(大臣)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政府对议员的质询必须回答。
质询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可能因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如英国,虽然形式上确认议员对政府有质询权,但实际上存在种种限制,如质询事先需经议长批准,被质询的行政机关或官吏可以以“事属国家机密”等理由拒绝答复。
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等提出质询,并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然而,质询权在实践中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缺乏配套性的法律、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等,导致质询权的行使不够充分。
总的来说,质询权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刚性监督的特点,要求被质询机关必须对质询进行答复,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为了保障质询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