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属于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

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非法挪用,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情节,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止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确保公款的合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