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主要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而言:

1994年2月1日以前:

男女双方如果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结婚、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

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因此,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界限为1994年2月1日。在此日期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其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日期之后,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必须补办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