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起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即客观上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即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启动的是无限防卫,也就是特殊防卫权。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不同,它是一种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必要限度。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害的性质、程度、防卫的必要性和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等。对于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等情形,一般按照过失犯罪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