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是指 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或者对于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时间即为开工时间。对于分期建设的工程,则分别以各期工程开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
此外,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通常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则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通常包括:
1. 施工图经过会审,图纸会审记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 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
4. 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5.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6. 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7. 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8. 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
9. 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因此,工程开工时间的具体认定需要参照工程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实际施工条件的满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