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应当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合法又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