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房产公证需要以下手续:
死亡凭证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上注明注销也可)。
婚姻状况凭证
被继承人的结婚证,民政协议离婚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及法院文书的生效证明书。
财产凭证
房产证,如果没有取得产证,则提供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
亲属关系证明
由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工作单位、区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所等机构)出具,或委托公证处进行调取。
老户籍证明
至全家户口在一起的派出所开具,如户口分离则与公证员具体商量。
继承人身份证明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外籍人提供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港澳通行证或香港身份证,台湾居民提供台胞证。
被继承人父母情况证明
如果其父母均已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并写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死亡,提供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当事人咨询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前往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无误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当事人携带公证书等材料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注意事项: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则需要提交遗嘱原件和遗嘱公证。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时,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并领取继承公证书。
以上手续和流程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