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判刑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宣告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法定刑:
管制一般被判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被判处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有期徒刑一般为六个月到十五年之间,最高不超过三十五年,无期徒刑则会判刑终身。
特殊情况:
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
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也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殊情况下的核准: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期计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步骤和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具体的判决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