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权商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

伪造或销售侵权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其他损害行为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例如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利用他人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

善意侵权与恶意侵权

判断商标侵权时还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侵权,即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意图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

总结

商标侵权的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从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是否未经许可、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只有当这些因素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时,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