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具体来说:
1.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这些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如果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现场提交:到指定的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或窗口办理。
邮寄提交: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复议机关。
网上提交:通过政府提供的在线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提交方式,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