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属于 书证,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面材料。

书证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分:

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而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

以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记载一定意思表示或行为而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一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为目的的书证,如日记、信件等。

以书证制作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定书证。普通书证是指具有一定思想内容,但法律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的书证;特定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或必须经过特定程序或履行特定手续否则无效的书证,例如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文书、涉外公证的认证书等。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综上所述,文书作为书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性,其证明力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