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日工资收入 = 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月工资标准 = 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的300%的工资报酬,这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即未休年休假天数的200%。

示例计算

假设某员工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未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

日工资收入 = 10000元 ÷ 21.75天 ≈ 460元/天。

未休年休假工资 = 4天 × 460元/天 × 300% = 5520元。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那么需要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 4天 × 460元/天 × 200% = 3680元。

注意事项

月工资标准应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果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计算。

用人单位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确保计算基数的准确无误,以避免纠纷。

通过以上步骤和示例,可以清晰地计算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