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证属于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提供假的出入境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不论该证件的来源和造成的后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
因此,提供伪造签证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