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利: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不改变占有。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这种担保物权多见于债权人已经依据合法理由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形,例如修理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等场景。当债务人未能支付修理费用、运输费用等相关款项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继续占有该动产,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这些担保物权在民事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依法优先受偿,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