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会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包括案件受理后开庭之前、庭审过程中、二审及再审中。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是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以缓解诉讼紧张气氛,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调解的程序

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庭审中的调解通常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当庭进行,或者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的方法

法官可以通过单独沟通、耐心倾听诉求、安抚情绪、深入剖析与劝导等方式进行调解。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改变调解方式,比如从当事人的亲属或当地调解员入手,多角度劝解。

调解的结果

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法官能够有效地调节案件,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维护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