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复员费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军龄的长短,具体标准如下:

军龄不满10周年的

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15周年的

每满1年发给2.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20周年的

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20周年以上的

每满1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

每满1年各减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

按年标准的1/2计发。

此外,复员费还包括以下几项补助费用:

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0.5个月发给);军龄在2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半月发给)。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军龄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工资。

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干部,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

这些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参照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